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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與地稅局收稅有什么不同?一、因為我國實行的是分稅制的體制,所以要有國稅、地稅兩個稅務機關;1、分稅制是一種財政管理體制;目前已在西方國家廣泛采用,我國在清朝末期曾出現過分稅制的萌芽;當今世界,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一般都實行了分稅制; 2、分稅制是按照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來源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實行分稅制,要求按照稅種實現“三分”,即“分權、分稅、分管”。所以分稅制實質上就是為了有效的處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和財權關系,通過劃分稅權,將稅收按照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有時還有共享稅)兩大稅類進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 3、我國從1994年開始實行分稅制;具體內容包括:將稅種統一劃分成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和地方共享稅;建起中央和地方兩套稅收管理體制,并分設了國稅和地稅兩套稅收機構進行這個納稅。在核定地方收支數額的基礎上,實行了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制度等。 二、國稅負責征收的稅種: 負責征收管理的稅種和征管范圍 1.增值稅; 2.消費稅; 3.進口產品增值稅、消費稅、直接對臺貿易調節稅(委托海關代征); 4.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5.出口產品退稅; 6.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所得稅;2002年1月1日以后新辦理工商登記、領取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7.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8.證券交易稅(未開征前先征收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稅); 9.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10.個體工商戶和集貿市場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 11.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12.車輛購置稅; 13.燃油稅(暫未開征); 14.中央稅、共享稅的滯、補、罰收入; 15.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的其他有關稅費。 三、地稅負責征收的稅種: (不包括已明確由國家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地方稅部分):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輛使用牌照稅、屠宰稅、資源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印花稅、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契稅、耕地占用稅、筵席稅,城市集體服務事業費、文化事業建設費、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稅的滯補罰收入和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 負責本市涉及稅收的重大經濟政策的調查研究工作。 四、各稅種的分成關系: 有的稅種是100%歸中央的,比如國稅征的消費稅;有的稅種是100%歸地方的比如地稅征的契稅等。有的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比如增值稅是中央75%、地方是25%(其中省市12.5%,縣12.5%) (責任編輯:會計百事通) |